第三十四条 对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决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二)预算收支的完成情况;
(三)重点支出保证情况;
(四)超预算收入使用情况;
(五)预备费使用情况;
(六)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七)结余资金的结转和补充预算周转金情况;
(八)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九)对上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以及审计部门审计所提出问题改进和纠正情况;
(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决算草案时和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关于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可以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编制、预算执行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法编制、提交和报送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收入、支出增加,导致预算、决算失实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预算拨付预算资金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五)将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不纳入预算管理或者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
(六)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关于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拒绝纠正的;
(七)违反规定提供财政担保或者举借债务的;
(八)拒不接受或者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 对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责成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