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可以就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组织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专题审议。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内将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同时提交决算草案及有关材料。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上级补助数、批准预算调整数和决算数分别列出,对变化部分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市和旗县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和旗县区审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审计情况,同时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有关部门或者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部门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也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审,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决算草案、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正式文本。
第三十三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向会议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组成人员可以就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