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有关预算的规章、办法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送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预算相关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大类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
各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以及社会保障、环境保护预算资金的调减,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增加新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财政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预算。
预算执行中,需要超预算增加支出,如果有超预算收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当年十月底之前提出。
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相关材料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不得违反规定提供财政担保。
第二十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按预算年度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要时,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