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三十日内,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与本级预算汇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的进度平衡情况;
(三)部门预算批复情况;
(四)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五)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六)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七)按预算安排拨款的情况;
(八)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预备费、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和预算周转金的管理情况;
(十一)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情况。
第十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专项调查、视察和检查等形式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作委员会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与其职责相关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下年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