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依据;
(二)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三)预算编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情况;
(四)预算收入增长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增长的衔接情况;
(五)上年财政净结余的安排与预算周转金的提取和补充情况;
(六)农业、教育、科技法定支出以及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等支出的预算安排情况;
(七)为完成预算所采取的各项保证措施。
第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告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关于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本级预算草案的正式文本。
第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预算草案时,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代表审议,并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十三条 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的初审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预算审查委员会。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情况,对人民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进行进一步审查,并作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预算文本以文件形式印发给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财政部门。
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预算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接到预算批复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级部门预算批复到所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