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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
  经批准的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本级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四十五日前完成该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 编制预算前,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本级预算编制的思路、设想、总体安排等内容,听取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预算安排的建议。
  第八条 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四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交本级预算草案以及与本级预算草案相关的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说明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和要求;
  (二)预算收支总表;
  (三)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表;
  (四)本级部门预算收支表;
  (五)当年列入市本级财政、旗县区财政安排的建设性项目表,以及分配到有预算分配权部门的专项资金项目表;
  (六)对农业、教育、科技法定支出的安排及增长情况表;
  (七)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支出安排情况表;
  (八)需要由本级预算安排偿还的债务表;
  (九)上解自治区及上级体制性转移支付、财政返还补助表,旗县区体制性上解及对旗县区体制性转移支付补助表;
  (十)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一)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本条第二项至第十项需附相关说明材料的一并提交。
  第九条 对预算的初审,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初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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