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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6年3月29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监督本级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对其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总预算会计和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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