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建委依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按照运量与运力的市场变化实行供求调控。
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配套设施。
第九条 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其他经营者使用的,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旅游线路的开辟、调整,由市建委和旅游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的经营权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实行有偿使用。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重点线路,实行专营权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四)相应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证明材料;
(五)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方可从事营运活动。
线路经营权使用年限为6年。
第十四条 取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的经营者,按照市建委批准的车型、车辆数购置客运车辆。
第十五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从业的培训合格人员,颁发从业服务资格证件。
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服务资格证件确定的范围上岗服务,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营者需分立、合并、迁移、停业、歇业、更名的,应当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范围内,按照核准的车型、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进行运营,定期向客运管理机构报送营运报表。
第十八条 经营者需要临时中断、改变运营线路或者变更运营时间的,应经市建委批准,并于变更前五日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