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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1月22日包头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韩志然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公共汽车、电车及相关设施,为公众出行服务,并依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营运的交通方式。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是指对本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规划、设施建设、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应当优先发展大容量、快捷式的交通方式。
  第五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基础设施实行多元化投资建设,并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环保、物价、工商、税务、财政、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市建委做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建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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