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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城市公共汽车站牌应正确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开往方向等内容,并保持其清晰、完好;具有亮化功能的应当保持夜间亮化。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公共汽车车身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覆盖、遮挡车辆营运标志,妨碍行车视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移做他用;
  (二)在城市公共汽车站停放非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三)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四)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占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应当经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还建或者补偿。

第五章 运营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准的线路、班次、站点、时间、车辆数和车型运营;
  (二)建立健全安全机构和管理制度,保证运营安全;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与考核;
  (四)执行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保证服务质量;
  (五)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的票价。
  第二十八条 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机动车行业技术标准;
  (二)在规定的车身位置标名经营者名称,设置头牌、腰牌、尾牌,车辆编号等运营标志;
  (三)在车内设置警示标志、票价表、路线图、乘车规则、监督电话号码;
  (四)设置老、幼、病、残、孕专席;
  (五)无人售票车应当装有电子报站设施
  (六)配置消防器材。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二)着装整洁、礼貌待客、规范服务、准确播报线路、站点名称,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
  (三)禁止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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