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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三)与乘客流量相适应;
  (四)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
  城市公共汽车发展专项规划确定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共汽车线路的开辟、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车发展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涉及人员集散需要设立交通枢纽站的,要确定公共汽车场站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场站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在有条件的路段规划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和公共汽车专用车道。

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汽车线路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实行一线一证管理。
  申请线路经营权应当向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
  (三)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四)相应的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 对新开辟的线路、经营期限届满的线路,或者在线路经营期限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签订线路经营协议,并颁发线路经营许可证。
  线路经营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线路名称、走向、起止和途经站点、班次及首末车时间;
  (二)线路配车数量与车型;
  (三)服务质量标准;
  (四)经营期限;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线路、经营者的实际情况,确定经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第十四条 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对线路营运车辆核发车辆运营证。
  第十五条 禁止涂改、伪造、冒用、转借或者非法转让线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
  第十六条 经营者投入运营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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