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并完善适应本地特点的建筑节能的技术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节能地方技术保障体系,加快《长沙市建筑节能适用技术研究》、《长沙市建筑节能技术导则》、《长沙市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标准图集》、《长沙市建筑节能现场检测规程》等地方技术标准的出台。建立专业建筑节能检测机制,逐步实施节能建筑评估认定制度。
(四)抓住重点,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启动高标准的节能建筑的试点示范工作。一是在抓好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国家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以政府办公建筑和高能耗的大型公共建筑为突破口,推动我市既有建筑改造工作;二是通过低能耗建筑或超低能耗建筑的试点示范工程,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建筑节能技术水平。
(五)加大科技创新与建筑节能技术攻关力度。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科技创新力度,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含量高、节能、环保效益显著的节能产品和技术。重点发展下列产品与技术的推广应用:
1、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材料与技术的应用;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封技术的应用;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装置的应用;
5、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应用,以及空调和热力管道系统的保温、空调风系统防渗漏技术的应用;
6、节能型的建材产品和器具的应用;
7、建筑节能能耗的检测评估技术的应用;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六)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与培训工作。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提高各部门、单位贯彻建筑节能政策的自觉性,消除观念障碍,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加强对设计、施工、审图、监理、质监等从业人员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与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意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保证建筑节能的质量。将建筑节能标准、节能新技术作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各类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七)依法处理建筑节能违规行为。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