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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失效]

  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部门在工程立项、用地、选址、规划审批过程中确定建筑物的使用性能、布局、间距和朝向时,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要求。
  市墙改办要加强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应用工作,对工程使用的新型节能墙体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对采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并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四、明确建设主体各方责任
  建设单位在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与施工时,应当明确约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或默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或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予退回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不得偷工减料和违反节能施工技术规程施工。
  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不得同意使用;对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等的行为,应予以制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五、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一)加强建筑节能立法与政策配套工作。通过制定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鼓励建筑节能,引导房屋开发、建设和消费的节能趋向。加快《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出台,配套制定《长沙市节能建筑认定管理规定》等制度。
  (二)进一步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建立建筑节能全过程行政监管制度。一是加大实施在建工程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力度。通过不定期对全市城区内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进行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各工程参与方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的标准。二是实施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动态抽检。对进入我市的建筑节能产品在常规检验的基础上实施动态抽检,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进场复检,严把建筑节能质量关。三是实施节能建筑的保温性能的检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现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和外窗气密性能检测,把检测结果作为衡量建筑是否达到节能标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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