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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宣布失效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
  建筑节能是创建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市处于我国中南腹地,是世界上相同纬度下气候条件较差的地区,为典型的夏热冬冷地区。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于建筑物冬季采暖和夏季制冷的能源消耗迅速增加,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直接消耗的能源占社会总能耗的30%左右,并呈继续上升趋势,能源供应和用能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切实抓好建筑节能工作,有利于降低建筑能耗,有效缓解我市能源紧张状况,促进能源、经济、环境效益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工作。
  二、明确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
  我市(含市、县)在“十一五”期间,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节能50%的设计标准,积极开展建筑节能65%以上低能耗和超低能耗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示范,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基本完成对高能耗的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
  三、明确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职责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产局、墙改办等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与合作,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市建委应在建筑工程管理各环节形成一个各环节互动、各主体互动、行之有效的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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