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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决定或者批准重要子企业、重要控股公司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及各级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 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或者批准各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但涉及重要子企业、重要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及各级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必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子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要子企业:
  (一)净资产占所出资企业净资产30%(含30%)以上的;
  (二)占用所出资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使用所出资企业核心技术等主要知识产权的。
  各市、州、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确定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子企业,由各市、州、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六条 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包括:
  (一)企业国有产权整体转让;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三)转让资产金额占本企业净资产50%(含50%)以上的;
  (四)转让核心技术等重要知识产权。

第三章 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做好可行性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审议。公司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转让过程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按规定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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