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国资产权[2006]34号)
省有关部门,贵阳市国资委,各市(州、地)经贸委(局)、财政局,各监管企业:
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资委
贵州省经贸委
贵州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和优化重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各市、州、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市、州、地经贸委(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各市、州、地人民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应当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