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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

  (四)经费保障。 "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间给予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保险等费用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到省里统一组织的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服务的毕业生的每人每月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体检、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费用以及省"三支一扶"办所需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按省"三支一扶"办统一确定的保险公司、险种和保额办理。到其他县(市、区)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体检、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费用由各市、县(区)财政原则上按1:1比例安排专项经费支付。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按经费来源,分别由各级"三支一扶"办为"三支一扶"毕业生办理银行卡,直接发到个人。各市、县(区)财政分别安排一定经费作为本级"三支一扶"办工作经费。同级政府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毕业生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五)"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也可以申请延长服务期限;考核合格的,参加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考研究生和自主创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对服务期满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毕业生,省有关部门将予以表彰。

  五、政策支持

  各级组织、农办、人事、教育、财政、农业、林业、卫生、海洋与渔业、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三支一扶"毕业生,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 服务期间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生活补贴,并按月发放。其中到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服务的生活补贴为800元,同时,享受每人每年3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每人每年200元的交通补贴。到其他县(市、区)服务的由各设区市、县(市、区)确定其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标准,但不得低于省里统一确定的标准。

  (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省内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执行。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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