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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
(闽委办[2006]73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5]75号)精神,根据国家人事部等八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国家人事部《2006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国人厅发〔2006〕38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含林业、海洋与渔业,下同)、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施我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经受锻炼,健康成长,为促进农村基层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出贡献。

  二、组织领导

  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为保证该计划的顺利实施,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支一扶"办),负责这项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团省委为成员单位。省"三支一扶"办挂靠省人事厅,具体负责"三支一扶"计划的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工作方案制定,协调整个方案的组织实施,协调高校招募动员工作和相关政策的落实;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经费预算,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省委农办、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服务岗位的收集上报,落实"三支一扶"计划及相关政策,指导本系统用人单位做好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工作;团省委负责确定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人选,落实好相关任职程序。各设区市、承担"三支一扶"计划任务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材料上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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