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施工企业负担规范工程造价计价的通知
(2006年7月24日 川建发[2006]113号)
各市、州建设、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当前,在建设领域中向施工企业乱收费和乱摊派的情形有所抬头。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和省委工业强省会议精神,围绕“工业强省”的发展战略,以服务市场主体,优化发展环境为目标,以开展源头治理为重点,认真治理向施工企业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施工企业负担。按照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精神,依据“二○○○计价定额”和“二○○四清单计价定额”,现就施工企业缴纳的各项费用在工程造价的计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高度重视此次治乱减负工作,为确保我省工业强省战略顺利实施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为夯实我省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和促进我省由建筑大省转化为建筑强省服好务。
二、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外,任何单位向施工企业(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需严格按照省财政、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授权的批准文件规定执行。收取费用时应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按标准收费。凡无省财政、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授权的批准文件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三、费用的计价处理
1、施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和省级财政、物价管理部门确定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精神和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均计入工程造价的“规费”中。除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以外的各项规费,如省物价局川价费[2004]28号文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省物价局川价费[2004]202号文批准起重机械、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等,执行“二○○○计价定额”的,其费用计入“按规定允许按实计算的费用”栏目,执行“二○○四清单计价定额”的,其费用计入“规费”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