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行“一站式”、“一个窗口”服务方式。凡是直接面向社会公众进行经常性办证、收费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设立政务中心或行政服务“窗口”。各地(州、市)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应设立政务中心和效能投诉机构;经济发展相对较慢和人口较少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政务中心和效能投诉机构,但要实行政务公开,设立服务“窗口”,实行便民服务。政务中心、办事“窗口”要对外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违规处罚措施。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网上公示、网上监督。
(三)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组织行政绩效评估和考核,认真受理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要利用新闻媒体、聘请义务监督员、开通效能监察热线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决策行为;对不认真履行或拒不履行行政职责和严重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对违反政府规章、贻误行政管理、影响机关形象、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以及“四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办班)等现象,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特点,建立高效运转、公开透明、行为规范、责任明确、便于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当前,各地各部门在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和政务公开等制度的同时,要着力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建立和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过错的情形和责任追究的范围,使行政过错行为切实得到追究。
(二)逐步建立行政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制定行政绩效评估考核制度,确定评估考核内容,量化评估考核标准,定期对行政效能监察对象进行评估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工作业绩和奖优罚劣的依据。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效能投诉制度。按照精简和效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投诉制度,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行政组织实施监督的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设立和公布本地本部门行政效能投诉电话,积极推行网上投诉,公布邮箱网址,认真受理群众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制定受理投诉的工作制度,规范投诉处理办法,形成反应灵敏、职责明确、运行有序、快查快结的行政效能投诉体系。
五、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