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6〕2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质监局,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40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该项资格考试工作及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考试及认定工作
(一)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遵守国家法度、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符合《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所列条件者,可申报考核认定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
(二) 我省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质监局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承担。
(三) 我省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省人事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用印的资格证书。
(四) 省人事厅向省物价局申报考务费收取标准及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二、认定申报程序及时限
(一) 一级注册计量师
1. 符合考核认定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妥申报表,备齐要求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后,于2006年10月15日前向省质监局计量处申报。省质监局完成审查后送省人事厅复审。
2. 省人事厅于2006年10月31日前审定上报材料,提出推荐人员名单,并在广东人事网(www.gdrst.gov.cn)、省质监局信息网(www.gdqts.gov.cn)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呈报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 领导小组核准后,向社会公布通过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