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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提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督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推动中医民族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制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价格部门制订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制定城市社区贫困居民医疗救助政策,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民主监督工作,在评选表彰示范社区、模范街道、居委会时,把支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作为考核评选的条件。支持慈善组织或团体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与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代码登记等工作。
  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设置全科医学职称评定系列,制定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落实符合规划和准入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划分区域及三级医疗机构的转诊有关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支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岗位培训。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科研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政策,按照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监督房地产开发商预留社区卫生服务业务用房,住宅验收交工时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交接。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并制定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补助标准和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制定相应政策,保证社区卫生机构使用价廉质优的药品和器械,负责社区卫生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配合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募捐等工作。鼓励其他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等参与社区卫生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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