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1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库热西·买合苏提(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李春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买买提明·牙生(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李学军(自治区财政厅厅长)
成 员:吾买尔·阿布都拉(自治区发改委党组书记)
谢光德(自治区编办副主任)
托乎提·亚克夫(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周俊林(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刘长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张咏中(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热合曼江·达吾提(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
赛依散·萨迪克(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甫拉提·乌马尔(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程利勇(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茂林(自治区人口和计生委副主任)
阿不都热依木·阿不拉(自治区红十字会副会长)
胡志斌(自治区残联副理事长)
一、领导小组职责
根据国家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在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发展社区卫生的具体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自治区社区卫生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有效、可行的配套政策和工作方案;定期考核评价各部门的职责落实和开展社区卫生工作情况。
二、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厅副厅长张咏中兼任,办公室成员由自治区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抽调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