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法院收取诉讼费属于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复函
(武价函[2006]5号)
江汉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法院收取诉讼费不属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将法院诉讼费列入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应按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35号),也将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范围,应按此文件依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