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Ⅱ级事故响应程序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医疗卫生救助
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市、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五)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六)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