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内河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4、长江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南京海事局,由南京海事局牵头负责。
5、建筑质量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建工局,由市建工局牵头负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7、急性中毒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8、民航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省航空安全监管办公室,由省航空安全监管办公室牵头负责。
9、铁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南京铁路办事处,由南京铁路办事处牵头负责。
10、环境污染、核与放射性污染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11、供水、供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市政公用局,由市市政公用局牵头负责。
12、供电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供电公司,由市供电公司牵头负责。
13、城市轨道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由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牵头负责。
区县重特大安全事故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由区县政府确定。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场所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重特大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区县政府和主管部门。当地区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市安委会和各有关部门。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有关各级、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相互通报,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