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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6〕1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一次死亡(失踪)3-9人(含本数)或重伤10-29人(含本数)或急性中毒50-99(含本数)人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或重伤30人以上(含本数)或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4、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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