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苏价农[2006]292号、苏水政[2006]15号、苏财综[2006]5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9年11月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河道堤防工程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征收管理,现对《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办法》第三条的补充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对已造成占用事实的,缴费责任不予免除,仍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向其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不得以收费代替查处或行政许可。
二、对《办法》第六条的补充规定
占用河道、湖泊湖荡、水库等水域停设的船舶从事旅游、娱乐、餐饮等经营性活动的,每月每平方米0.2-0.8元。
占用面积计算:如房地产、桥梁、码头(含趸船)、隧道、管道及缆线的占用面积和岸线的计算以《河道工程占用证》核定的为准;桥梁、隧道的占用面积,为其在河道堤防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垂直投影面积;管道、缆线的占用面积,宽度按照其两侧的保护范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