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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的通知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的通知
(穗就〔2006〕6号)


各区、县级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局、就业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穗就〔2006〕2号文有关精神,我们对本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规划财务处反映。

  一、各社区就业组织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后,应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应按月申报,其余补贴项目按季申报。

  三、按季申报的补贴项目,各区就业办具体按以下两个时间段报送申请资料:

  (一)季后第1个月25日前报送: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职业介绍补贴;

  4、社区就业服务补贴(安置费);

  5、注销《失业证》补贴。

  (二)季后第2个月20日前报送:

  1、招用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2、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岗位补贴通过银行划入个人账户。“社区岗位补贴”按月计算各人年龄是否符合“4050”人员身份,符合条件的,在次月开始享受补贴;“招用工岗位补贴”按季计算各人年龄是否符合“4050”人员身份,符合条件的,在次季开始享受补贴。

  五、从5月1日起,市、区或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对新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书、享受社区就业服务补贴的失业人员,必须建立组织、推荐或审核确认机制,认真填写《申领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并负责追踪、审核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从当月起立即停止其享受各项补贴。

  六、以农村劳动力身份申请补贴人员,必须持有《广州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手册》,同时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其中“户别”一页必须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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