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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穗劳社工资〔2006〕1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与现代企业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指导企业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促进企业微观自主分配行为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2006年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及2005年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企业人工成本等实际情况,本局制订了《广州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予公布。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十日

  广州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基准线为8.2%。

  对于正常生产、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均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工会组织意见等实际情况,可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但各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的同时,要考虑企业人工成本和总成本的负担程度。

  已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城市公用事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今年的增长不应高于基准线水平。

  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水平的重要参照依据。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企业方和工会方应根据基准线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率。

  (二)上线(警戒线)为11.2%。

  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人均工资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

  对于劳动力市场较为紧缺的人才,如高级技术人才等,企业可考虑围绕上线水平,适度提高其工资水平。

  (三)下线为2%至零增长或负增长。

  对于工资水平一般,经济效益轻微下降的企业,可按照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对人均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企业,以及属于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确需增加的,增长幅度应不高于下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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