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大对发布违法广告、群众投诉多和有质量隐患品种的抽验力度,加强对经营疫苗等重点监管品种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渠道,加强对疫苗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疫苗的行为。
4.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各有关定点单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销售去向进行监督检查。对2006年资格核查予以撤销或注销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其库存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要严格监管。
5.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
(四)在药品使用环节,主要是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
1.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规范处方行为,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逐步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探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2.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疫苗、医疗器械等产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重点监测和再评价,对群众反映强烈、疗效不确切的医疗器械产品有针对性地开展再评价。及时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视情适时采取警示、公告、召回和淘汰等措施,防止药害事件发生。
3.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凡未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擅自配制、标记、合成、使用放射性药品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审查制度,提高审批透明度;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建立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力度和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力度,尤其要加强对资讯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管;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