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完成上级目标任务,盈利或完成减亏任务的中型以上企业(含中型)
1、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以上(含80%),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年人均收入的3倍。
2、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以下,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年人均收入的2.5倍。
(二)全面完成上级目标任务,盈利或完成减亏任务的小型企业
1、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以上(含70%),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年人均收入的2倍。
2、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以下,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年人均收入的1.8倍。
(三)靠出租、出借资产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企业:
1、50%以上(含50%)职工在岗,且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上(含60%),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年人均收入的1.6倍;50%以上(含50%)职工在岗,且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下,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年人均收入的1.4倍。
2、50%以下职工在岗,且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上(含60%),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年人均收入的1.2倍;50%以下职工在岗,且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下,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年人均收入的1倍。
(四)全年累计6个月以上由财政资金解决离退休人员相关待遇或待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年人均收入的0.7倍。
六、企业应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完善工资分配机制。
七、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按规定实行厂务公开。
八、企业负责人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