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9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企业: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既体现经营者的劳动价值,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工资的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指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及其他负责人。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的年度收入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0.8(含0.8)以下。
三、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是指企业负责人从企业取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四、实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05]122号)的规定由市国资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五、未参加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执行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