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各级政府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人才队伍建设,将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纳入人才培训总体规划,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三十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享受有关贷款贴息政策。国家及省关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进步、对外贸易以及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对非公有制企业同样适用。从2006年起,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省人民政府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贵州省著名商标、贵州省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省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三十五)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通过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培育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发展专业化市场,创新市场组织形式,推进公共资源共享,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八、加强领导,统筹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发展
(三十六)切实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完善扶持政策。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省非公有制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完善工商联的商会职能,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
(三十七)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各级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形成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档案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非公有制经济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其档案得到安全保管和有效使用;对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外来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公安部门要依照规定及时办理户籍登记及车辆转落户手续;教育部门要积极帮助其子女接受教育,使其子女在就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地区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其子女参加高考的,应严格执行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