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在我省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十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投资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资本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能源、优势原材料工业。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高附加值的民族制药、特色食品等特色产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种养殖业和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旅游资源开发。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加工贸易、社区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非公有制企业,享受国家及省在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及省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十三)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生态建设。按照“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原则,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四、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和土地支持
(十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市(州、地)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重点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业和技术创新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2006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至5000万元,到2010年以前,每年递增20%左右。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市(州、地)可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减免税政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在省内的,由省级税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降低评估和登记费用。支持符合规定的非公有制企业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有效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政策性银行要研究改进服务方式,扩大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范围,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地方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向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款和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