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石油、铁路、民航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六)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七)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捐资捐赠社会事业。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除法律法规尚未允许进入的文化新闻传媒的部分领域外,文化新闻传媒产业的其他领域要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投资;允许非公有资本以控股、参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等文化企业;允许以版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政府主导的包括公益性的文化活动和项目。
(八)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支持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办和投资发展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型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企业。经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嘉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我省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