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9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黔府发[2006]14号,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要充分认识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认真贯彻《意见》的要求,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是当前开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关于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因本次清理工作范围宽,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按照省政府决定,清理工作采取“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的清理工作。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根据本系统或本部门承担的清理工作任务量,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针对本单位执行和制发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按规定时间向市政府清理工作组提出建议,由市清理工作组集中审查办理。由多个部门共同执行或分别执行的,各部门分别报送清理建议。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各机关自行负责清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于2006年8月1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及工作情况统计一式十份及电子资料报市清理工作组汇总,再经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发改委。
市非公有制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应向非公制企业征集有关企业在实践中遇到的阻碍其经济发展的问题,可由市非公有制经济行政管理机构收集、汇总,及时向市政府清理工作组报告具体情况。
三、关于清理工作的其他要求
一是要切实履行职责。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本地、本部门开展好清理工作,按时限完成清理工作任务。二是要加强督促指导。区、市、县人民政府清理工作组,要及时研究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指导、检查和督促本级各部门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也要积极指导下级机关做好清理工作,适时组织检查,确保清理工作不留“死角”。三是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影响全市清理工作进度的,市政府要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贻误工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