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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度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任务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度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任务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9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2006年度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省直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函〔2006〕38号)文件精神,现将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法定义务,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重要的政治任务,事关国家安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巩固大局。各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的文件精神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坚决贯彻落实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各项法规、政策,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确保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省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示范单位自谋职业率要求达到50%,非示范单位自谋职业率要求达到30%。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要求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贵阳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3〕45号)的规定办理,并认真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切实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实到位。各区、市、县除将省、市两级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落实到位外,还要加大本级接收安置任务的落实力度。确保应安置人员(自谋职业除外)均有一个岗位可以安置。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在筑单位)除负责接收安置自己的子女外,还要克服困难,全面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机关事业单位缺编的应优先选用城镇退役士兵;超编单位接收安置本单位子女确有困难的,可由其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调剂安置;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要确保政府统一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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