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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核定我省职称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核定我省职称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4]253号)


省人事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收费管理效率,保证我省相关考试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就统一核定省人事厅组织的职称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为经人事部批准的在我省开考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笔试或口试)收费。
  二、我省人事部门在组织上述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为:省考试费+上缴国家考务费。其中省考试费统一按每人每科35元执收,上缴国家考务费按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的相应考务费标准执收。
  三、为方便收费,考试费标准尾数取整。尾数小于、等于2.5元、7.5元的分别退至0元、5元,尾数大于2.5元、7.5元的分别进至5元、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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