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参加居家养老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退管字〔2006〕3号)
各区、县级市退管办、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广州市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参加居家养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二○○六年三月三日
广州市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参加居家养老暂行办法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特殊人员安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计〔2001〕4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穗民〔2005〕180号)精神,为让孤寡等社会化管理退休特殊人员(下简称“特殊人员”)得到更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服务对象
对我市已实行社会化管理,在市区内居住并已交纳了特殊人员安置费,本人不愿意在养老院实行终身安置的孤寡退休人员。
参加居家养老服务的特殊人员原则上将不再实行入住养老机构安置,并与街道社区退管机构签订协议。特殊人员可视自己情况进行选择。
二、服务内容
根据特殊人员的实际需求,按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文化等方面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三、服务方式
实行“五定”服务方式:定服务员、定服务对象、定服务时间、定服务地点、定服务项目,即一个服务员照顾若干个退休人员。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地点由区街退管机构与街道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评估后签订协议确定。
四、服务等级
一类:80岁以上高龄,或因身体有病生活自理困难的特殊人员,可享受政府免费服务的资助标准,每月可享受折合300元的服务时间。
二类:80岁以下,或生活自理能力较好,只需要某项服务的特殊人员,可享受政府补贴服务的资助标准,每月可享受折合100-200元的服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