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及时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3、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有无虚报、瞒报等虚假行为。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检查方法
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十五条采取调查、检查措施和《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进行重点稽核的有关规定,通过实地稽核、日常巡视、监察、投诉专查等方式,对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等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统计部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工商部门(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提供的应参保职工总数,逐单位进行核查梳理,并与已参保情况进行比对,以开展扩面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为契机,强力推动稽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对未参保和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办理缓缴手续的除外),逐单位登门宣传政策规定,督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
2、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政府《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逾期未办理登记或未申报(中断)缴费手续的用人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理)意见和决定书,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各地要结合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将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作为评定等级、信用的重要内容。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及时将企业缴费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沟通,充分利用整合各种信息资源,建立公正、公开、高效的稽核信息体系,为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提供可靠依据。
(二)检查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