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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武价稽查[2006]22号)


各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发《全市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请一并贯彻落实。
  附:1、全市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略)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1:
  全市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为切实抓好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农村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市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检查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化肥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突出重点,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肃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化肥价格基本稳定,巩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范围:全市化肥生产、经销企业(包括进口经销企业)和个人经营者,所有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单位和部门。检查时限:检查200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涉农生产资料价格方面
  主要检查化肥、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执行情况,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商品,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差率进行检查;属于市场调节价商品,要按照有关规定,查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检查重点:
  1、不执行规定的政府政府指导价,提高化肥出厂最高限价;
  2、销售实行送货制,未按照实际支付的运杂费,采取向用户多收运杂费的形式变相提高出厂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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