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在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中,凡租用公办薄弱学校闲置资源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04〕24号)和《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05〕165号)规定,认真履行该学校片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教育义务,不得拒收片区学生,更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收取义务教育“一费制”范围以外的费用。
十、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并按规范程序确定法定代表人。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参办的公办学校校长不能同时兼任所参办的民办学校校长。
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应进行独立的人事管理,建立健全学校教职工人事管理制度,努力建设质量达标、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职工队伍。其所需教职工,按有关规定聘用。具体管理细则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十一、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禁止举办重点班、文化学科类实验班和特长班;要建立学生按性别平均随机分班,教师随机抽签决定任教班级等管理制度。
十二、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按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按实际办学规模招生,班学额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从2006年秋季起,贵阳市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所招收的新生实行独立的学籍管理,在独立的校园就读。
十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标准及管理规程对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加强指导和管理;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及职责分工,依法对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的办学管理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发现问题,要责令其及时整改,或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十四、本意见适用于贵阳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
十五、本意见自2006年6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