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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贵阳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按规定到与审批部门同级的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

  二、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三、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所用校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规范,冠名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公办学校可以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之外的资产,如学校自有自筹资金、闲置或者富余的设施设备及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举办民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获得合法收入。同时,遵循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五、国有资产监管、教育、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办学校用于参办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六、市、区(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发展民办教育的需要,依法将闲置的国有资产(含闲置的公办学校设施、场地等)出租、转让给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

  七、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的收费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须经教育部门按权限审核,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同时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其中学费和住宿费必须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住宿费、学费一并统一收取。

  八、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经费管理。要通过设立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价格举报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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