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贵阳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6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规范我市基础教育阶段的办学行为,2005年10月17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贵阳市“公有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05〕97号),鉴于近年来国家对基础教育阶段办学管理的有关政策作了调整,原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此,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依照有关法规,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改及补充,形成《贵阳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意见(试行)》,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贵阳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意见(试行)
为促进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证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贵阳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办法》(筑府发〔2002〕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办学校参与举办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提出以下意见。
一、贵阳市基础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参与举办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市及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教育发展的规模和需求,本着确保民办学校公益性事业属性、不降低公办学校办学质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带动作用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负责公办学校参与举办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