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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东莞市塘厦镇200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东莞市塘厦镇200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东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我市塘厦镇2004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东府[2004]7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有关用地方案。同意你市将塘厦镇林村、横沥村、蛟乙塘村、平山村、石鼓村、塘厦居委会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9980公顷(其中:耕地1.4990公顷,养殖水面0.2280公顷,园地0.271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土地手续,另同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5.3850公顷及未利用地3.6450公顷;上述土地(合计11.0280公顷)完善征收手续后同意按当地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你市塘厦镇城镇建设用地。具体项目供地请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情况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单位及农民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上述用地经批准后,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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