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机构建设。已经设立安全监管专门机构的,要侧重于完善;没有设立安全监管专门机构的乡镇,要在今年内把安全监管专门机构设立到位。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监管人员的作用,建立起正常化、规范化的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并督促、指导乡镇安全监管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二)推广安全生产检查和巡查制度。由乡镇政府向高危的矿山、重点危化企业和烟花爆竹企业派驻安监员,同时督促这些企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有人、有权、有责”。
(三)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乡镇政府要制定《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各乡镇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绘制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因素分布示意图,明确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完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形成乡镇、村、组三级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四)推行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可根据实际,按照法定程序,将一部分行政执法权限委托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对部分监管对象由乡镇安全监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保证乡镇安全监管机构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监督检查的及时性。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法能力。
委托乡镇执法的方式、权限及内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五)做好对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帮扶。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调研,力所能及地帮助乡镇解决在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探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好经验、好办法。
五、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和推动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是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前移和重心下移,促进基层安全生产管理到位,减少各类事故多发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充分认清面临的形势,将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突出工作重点,力求工作实效。
(二)加强对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建设的领导,针对本地区实际,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保证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同时要积极开展创建安全生产先进乡镇活动,把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做深、做细、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