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鉴证专项整改工作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15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1992年原
劳动部颁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省厅印发《河北省劳动合同鉴证实施细则》以来,我省劳动合同鉴证工作逐步完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如有的市县由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有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同其他收费项目混在一起捆绑收费,有的不审查劳动合同条款只为收费,有的擅自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不予鉴证,有的管理混乱,刻有多枚“劳动合同鉴证章”,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劳动合同鉴证的严肃性,干扰了劳动合同鉴证的工作秩序,损害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坚决制止。
一、加强领导,开展自查,加大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整改力度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鉴证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对于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印发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提出了“改进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加强指导,改进服务,强化监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以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加强和改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也是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具体举措,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整改,切实维护好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
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劳动合同鉴证实施细则》的要求,从现在起到11月底,对本地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劳动合同鉴证;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限定劳动合同期限或捆绑收费;是否存在只收费不审查、一枚印章多头使用的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