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打击阶段(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
在宣传动员、排查重点的基础上,对涉煤行业重大偷逃税经济犯罪组织实施集中整治打击行动。公安、税务、工商、煤炭管理等部门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又拒不投案自首和主动补税、退赔非法所得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够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管理秩序混乱的,要责令停业,帮助和督促整改;对无证照非法经营又拒不停业的,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制售假票证的团伙和窝点,要坚决予以摧毁。
(四)整改提高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
市、区(县)两级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掌握涉煤违法犯罪的新动态、新规律、新特点,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防范措施,加大涉煤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科技含量,逐步建立涉煤行业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返工和追究领导责任。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有功的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当前,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问题突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而且对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一定的危害。因此,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把握政策,精心组织。在涉煤违法犯罪活动中,情况十分复杂。既有我们管理中的疏漏,又有少数犯罪分子恶意作案;既有政策法律衔接问题,又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要针对不同的问题和矛盾,区别对待,防止一刀切和简单化处理。既要打击犯罪、整治市场秩序,又要维护好正常的生产活动。要特别警惕少数坏人乘机挑起事端,破坏煤电生产或破坏社会稳定。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力争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为首骨干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依法办事。要加强请示报告,工作情况按阶段逐级上报,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公安机关要集中力量立案侦破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追缴偷逃税费和查处一般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征管、稽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工商部门要对涉煤经营的企业、个人、场所进行清理;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炭企业的一般管理和税费征收管理。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告贵阳市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要严格按照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尽快审查,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进行立案侦查,并及时向移送机关反馈情况;对不够立案标准的要及时退回移送机关作出处理。检察机关要予以监督。人民法院对在专项整治中起诉的案件,要及时审理,依法快处、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