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捣毁一批非法经营场所,打掉一批从事制贩假票据或虚开票据的犯罪团伙和窝点,查处一批重特大偷税案件,严惩一批涉案金额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有效遏制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活动,使涉煤行业税收征管秩序显著好转,税费征收明显上升。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对象是:在煤炭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利用虚开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抵扣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犯罪分子;制造、贩卖和使用伪造的煤炭票证进行骗逃税费的违法犯罪分子;无证照非法经营涉煤行业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及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内部人员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四、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
省公安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公告》后,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向涉煤行业集中的地区进行广泛发布。向社会公布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办公、办税地点、补税专用帐户、举报电话等,接受涉煤行业纳税人申报、补税、办证,接受群众举报。通过宣传动员,在全社会形成打击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的强大舆论态势,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有关涉煤企业和个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意识,震慑涉煤行业偷逃税违法犯罪嫌疑人,促其主动投案自首。
(二)排查重点阶段(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市、区(县)两级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协调各有关单位加强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摸清涉煤行业底数,掌握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同时排查出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的重点企业或个人,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追补税款、退赔非法所得等工作。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由公安、税务、工商、煤炭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调查;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发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犯罪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需要检察机关、纪检部门介入的案件,由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提请检察机关、纪检等部门及时介入,共同开展调查。